救護證明線上申請

救護服務證明申請條件及注意事項

 

  • 申請條件:凡7年內經本局救護車載送至醫院之緊急救護案件,得申辦本證明。
  • 應備資料:
  1. 申請書。
  2. 請檢附申請人及傷病患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當事人已殁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3. 非當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為申請者,另檢附委託書(若當事人已殁則不需檢附)。
  • 申請注意事項:
  1. 救護服務證明僅提供發生時間、地點及傷病患送醫醫院為限。
  2. 申請書欄位加註⁕表示必填欄位,未填寫者無法完成申請作業。
  3. 上傳相關資料檔案大小為5MB之圖片檔或PDF檔。
  4. 申請後經審核若須補件時,本局將以E-MAIL方式通知,請於通知日起7日內完成補件,若未於期限內補件完成,視同放棄申請。另經退件後,請另案提出申請。
  5. 本系統提供申請進度查詢(如:審核中、待補件、退件及審核通過),查詢條件(案號+申請人身分證號)。
  6. 若線上申請因系統維修等因素,無法提供服務時,請改至本局各分隊申請,分隊申請及領取證明時間為8時至22時止。
  7. 申請本證明為免費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同意聲明事項

 

本局為積極推行個人資料保護及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局取得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包含您及家人的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連絡方式資料及其他為向您提供服務或本局業務所需而由您所提供或本局所蒐集之資料等,將妥善管理並僅用於以下目的:

  1. 為您提供所申請之救護服務證明文件服務。
  2. 透過電話、簡訊、E-MAIL或其他可與您聯繫之方式向您傳達辦理進度及結果等資訊。
  3. 本局行政需要的分析調查。
  4. 其他符合本局業務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之目的。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本國
  3. 對象:本局相關科室及所屬消防分隊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三)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本局所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向本局提出以下:

  1. 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
  2.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惟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請求為之。
  3. 請求刪除。惟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請求為之。

(四)若您代他人提供其個人資料,您擔保業已取得其本人之充分授權。

(五)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代他人提供的個人資料),經檢舉或本局發現不足以確認身分真實性或有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或不完整等情形,本局有權暫時停止提供對您的服務,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六)您可自由決定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局,惟您如拒絕提供本局要求之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