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業務

本局所屬各分隊,因保養檢查或使用中發現各式車輛、救災(護)器材、船艇有損壞,或使用有安全之虞,及需保養維護情形;均依照本局「各式車輛、救災(護)、器材、船艇請修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報修。
(一)報修單位依規定至本局電腦車輛管理系統,點選新増報修,登錄報修狀況。
(二)須經大隊(或指派單位主管)或保養場派員勘驗確認(含授權大隊招商估修)報修、報停案件,經勘驗無法立即排除之故障,始可列為停用待修。
(三)為應實際需求及爭取時效,維修金額1萬元以下授權各大隊自行招商估修或購材料維修更換項目。
最後異動時間:2024-02-29 下午 03: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