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消防安全設備不似建築物內日常使用之昇降設備、空調設備、給水、供電設備等,倘若發生故障,不易被發現;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乃是希望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對於消防安全設備的專業知識,預先發現問題,據以提出改善計畫,並對於建築物資料予以建立。若建築物係屬於供公眾使用之用途,則其消防安全設備是否能夠在危機發生時發揮正常功能,並給予人員預警與保護,除攸關管理權人自身安全,亦對於其他不特定人員之安全負有重大責任;因此消防法賦予管理權人應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其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
內政部消防署於86年12月4日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於87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檢修申報制度,並於112年3月1日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
(二)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
(三)修正申報時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合格申報)
(四)增訂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之認定基準與其管理權人申請免辦理定期檢修及申報檢修結果之作業程序。
有關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檢修申報及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報請免定期辦理檢修申報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已放置於本局官網/申辦服務/申辦須知與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