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證書申請

內政部100年10月21日以內授消字第1000825582號令訂頒「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主要規範從事滅火器藥劑更換、充填等廠商應具備合格人員、器材設備及固定作業場所,作業之廠商須檢具相關文件,向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消防局2樓災害預防科)提出申請,經派員實地審查合格後,發給證書。作業規定中亦規範檢修環之裝設、標示之格式與張貼,使消費者便於了解作業廠商資訊,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於辦理滅火器性能檢查、藥劑更換及充填應委託合格廠商辦理。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2篇第1章滅火器、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中之滅火器性能檢查頻率、張貼標示、裝設檢修環、施行水壓試驗及由領有作業證書廠商施作等相關性能檢查事宜,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消防署於109年6月22日召開研商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管理機制會議,嗣以109年7月3日消署預字第1090500917號函發會議紀錄,並據以修正「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修正名稱: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認可及管理要點)及訂定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包括第1章滅火器檢修基準),俾使管理機制能發揮功能,提升其滅火器檢修品質及落實專業檢修之精神,兩規定均已於109年8月21日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