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證明線上申請

火災證明線上申辦-注意事項

 

一、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相關規定,火災發生後,火災案件之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可向消防單位申請火災證明,證明內容以起火時間、起火地點為限。

二、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申請火災證明時,須檢附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身份證件、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汽機車行照…等)。

三、申請書填寫注意事項:

(一)務必填寫正確之連絡電話或E-MAIL,連絡電話如燒毀應填寫代理人電話,以利查詢申請案件進度或通知後續辦理結果。

(二)如選取郵寄或E-MAIL領取方式,郵寄地址務必填寫有人簽收之地址。

(三)申請書欄位加註 * 表示為必填欄位,未填寫者無法完成申請作業。

(四)待補件處理期限:申請案件如經本局審核為「待補件」時,將於案件狀態為待補件時,通時以Email通知,請於審核後7日內依補件說明將相關資料備齊後上傳,如未上傳者視同放棄申請。

(五)退件注意事項:申請案件如經本局審核為「退件」時,上傳之佐證資料檔將會刪除,僅保留申請表單,如仍有火災證明書之需求,請另案重新申請並再次上傳相關之佐證資料檔,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四、上傳相關佐證資料限jpg或png或pdf格式,且單檔大小限5mb以內,相關佐證資料如下:

(一)住宅:

  1.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
  2.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二)工廠:

  1.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
  2.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3. 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之資料。

(三)建築物:

  1.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
  2.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3. 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料或商業登記證資料。

(四)汽、機車:

  1.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
  2. 行車執照或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之資料。

(五)佐證資料之其他注意事項:

  1. 申請人非火災標的之所有權人時,如係租賃者,須檢附租賃契約資料,如係受所有權人委託辦理者,須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份證資料。
  2. 如相關之所有權狀或行照或登記書等資料已燒毀者,可改以房屋稅單、水費單、電費單或使用牌照稅、汽燃費單據等資料替代,或由當地村(里)長開立證明資料。

五、本火災證明書線上申辦係完全免費服務性質,不收取任何費用;另本系統提供申請進度查詢(如:審核中、待補件、退件及審核通過),查詢之檢核資料為案號及申請人身分證號。

六、火災發生時間距今達7年以上之案件,及本系統因設備或線路異常、維修等因素,無法提供服務時,請改至本局各轄區分隊申請,分隊受理案件申請及領取證明時間為8時至22時止。

七、本局為積極推行個人資料保護及提供更優質的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局取得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包含您及家人的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連絡方式資料及其他為向您提供服務或本局業務所需而由您所提供或本局所蒐集之資料等,將妥善管理並僅用於以下目的:

  1. 為您提供所申請之火災證明書文件服務。
  2. 透過電話、簡訊、E-MAIL或其他可與您聯繫之方式向您傳達辦理進度及結果等資訊。
  3. 本局行政需要的分析調查。
  4. 其他符合本局業務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之目的。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本國
  3. 對象:本局相關科室及所屬消防分隊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三)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本局所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向本局提出以下:

  1. 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
  2.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惟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請求為之。
  3. 請求刪除。惟本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請求為之。

(四)若您代他人提供其個人資料,您擔保業已取得其本人之充分授權。

(五)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含代他人提供的個人資料),經檢舉或本局發現不足以確認身分真實性或有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或不完整等情形,本局有權暫時停止提供對您的服務,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六)您可自由決定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本局,惟您如拒絕提供本局要求之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

八、火災證明線上申請服務及諮詢電話:(04)7512119分機515陳科員,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