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  革

彰化縣消防局現況

本局現有組織編制,置局長、副局長及秘書二人,下設救災救護指揮科、災害預防科、災害搶救科、災害管理科、緊急救護科、教育訓練科、火災調查科、行政科、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與五個外勤救災救護大隊(下設三十一個分隊)等單位,編制員額九百八十六人。

沿革及創立大事記
  • 八十三年元月十七日行政院審查「內政部消防署計畫書」時決議,於內政部下設消防署、省(市)政府下設消防處(局)、縣(市)政府下設消防局,以建全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及能力。
  • 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台灣省政府公布「台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組織規程準則」,作為各縣市政府設置消防局之依據。
  •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縣召開消防局組織規程暨組織編制草案會議。
  •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彰化縣議會第十四屆第五次臨時會大會審議通過「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暨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草案,完成法定程序。
  • 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縣政府訂定發布「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並函報台灣省政府備查。
  • 八十八年一月十日「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暨彰化縣消防局編制表」,函報考試院備查。
  • 八十八年三月六日本局正式成立。
  •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令公布「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縣(市)政府與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等有關規範監督事項。
  • 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訂定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定組織自治條例,及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 八十九年本局依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研擬消防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同年九月經縣政府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同年十月十二日縣政府令訂定發布「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廢止原「彰化縣消防局組織規程」,新訂之本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並依序函報內政部、考試院同意備查。
  • 九十一年九月本局研擬修正編制表草案,同年十月三十日奉縣政府核定,並依序函報內政部、考試院同意備查。
  • 九十二年十月配合增設鹿鳴分隊,研擬修正編制表草案,註銷隊員職缺一名改置分隊長、註銷原兼任保養場場長由本局薦任技士兼任及警察官制課員十名與警察官簡薦委兩制併立課員五名改為合併計算,同年十二月奉縣政府核定,並依序函報內政部、考試院同意備查。
  • 九十三年三月及七月配合增設災害管理課與股長職務,研擬修正組織規程暨編制表草案,註銷課員職缺一名改置課長,同年四月及七月(不設股長)奉縣政府核定,並依序函報內政部、考試院同意備查。
  • 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新增員林東區分隊(林厝分隊)以因應台76線八卦山隧道通車需要,編制員額增置分隊長一名、小隊長二名及隊員十三名,奉縣府核定及函報考試院同意備查。
  • 九十六年七月一日配合行政院核定「地方消防人力補充5年中程計畫」及新增漢寶分隊需要,修正本局編制表,增置分隊長一名、小隊長二名及隊員三十七名(97年與99年各20名),並依程序報府核定及送考試院同意備查。
  • 九十六年七月,配合總統令公布「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修正案,規定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定名為科(原一級單位名稱「課」改「科」,主管職稱「課長」改「科長」,屬員職稱「課員」改「科員」),辦理本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經奉縣府核定後函報考試院。
  • 九十八年十二月考試院第11屆第63次會議決議,有關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組織編制案中派出(內部)單位相關職稱,於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相關規定完成修正前,同意得暫依現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相關規定予以核議,完成備查程序。
  • 九十九年五月配合內政部規劃之100年至104年消防勤業務所需新增擴編人力五年中程計畫」,修正本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除輔助單位依原人事管理專屬法律,維持設「人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名稱及置「主任」、「會計主任」職稱外,增置警正科員十二名、隊員六十四名(計分4年,每年19人逐年進用,即100及101年各新增警正科員6名及隊員13名,102及103年各新增隊員19名)。
  • 一百年六月配合內政部規劃(100年至106年)人力需求及因應近來全球氣候異常,修正本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新增第五大隊增置大隊長及副大隊長各一名、分隊長二名、小隊長三十二名、隊員一二九名,分五年逐年進用,自105年起本局編制員額及預算員額均為747人,業奉彰化縣府核定及函報考試院同意備查。
  • 一百零七年五月為因應行政院「提升複合型災害防救能量,強化緊急救護系統」之施政方針,精進各科主管領導能力及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拔擢與培育人才,增置技正2人(由科員相對減置),並責以承辦災害防救與消防各項專案性業務,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修正本局編制表,並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生效,業奉彰化縣府核定及函報考試院同意備查。
  • 一百零七年八月基於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副局(處)長與科長,係地方自治業務推動之重要職務,經行政院確認財政無虞,該等職務於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調整後,職責繁重程度不亞於直轄市政府相關職務,其列等有調整之重要性、必要性及迫切性,考試院遂同意通過行政院建議調整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公務人員重要職務之列等及相對應之警察官職務等階案,爰修正本局編制表,並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生效,業奉彰化縣府核定及函報考試院同意備查。
  • 一百零七年八月為執行蔡總統承諾宣示政府五年增補三千名消防人員及內政部消防署函頒之「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使全國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數比」於民國112年達1:1,300,117年達1:1,100,以維護縣民生命財產安全,修正本局編制表,將編制員額747人,擴增238人 (其中分隊長2人、小隊長18人與隊員218人),使編制員額成為985人,以達成內政部規劃民國112年之全國「服務人口數比」1:1,300目標。另獨立於各單位外,供內外勤一級單位主管融通調節之技正(2名)職缺,為增加調濟彈性空間,減置1名改置一般行政職系秘書,並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生效,業奉彰化縣府核定及函報考試院同意備查。
  • 一百十一年七月為執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主文,修訂本局編制表,新增「警正科員」2名(由隊員2人改置),並溯自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業奉彰化縣府核定及函報考試院同意備查。
  • 一百十二年三月修訂本局編制表,新增「人事行政科員」1名並溯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業奉彰化縣府核定及函報考試院同意備查。

 

最後異動時間:2024-03-06 下午 1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