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田野引火燃燒

本府禁止田野引火燃燒公告
本府禁止田野引火燃燒公告
主旨:公告本縣禁止田野引火燃燒。
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鑑於田野引火燃燒除攸關公共安全外,亦涉農業及空氣汙染防制等相關法規,有影響公眾空氣品質及行車安全之虞,為避免空氣汙染惡化及不利民眾身體健康之可能性,基於國家整體發展之需要,本縣將公告禁止田野引火燃燒,違反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至田野若有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之需,請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廣勿露天燃燒稻草方案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禁止露天燃燒農業剩餘資材方案。
三、另「彰化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業經本府於107年4月9日以府法制字第1070114849號令公布廢止。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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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彰化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癈止令.PDF 下載PDF檔案(彰化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癈止令.PDF)_另開視窗
  • 本府禁止田野引火燃燒公告.PDF 下載PDF檔案(本府禁止田野引火燃燒公告.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18-04-19 下午 05: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