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設備法 作者:陳先生
  • 1.請問112/12/22公布,設計監造測試檢修作業辦法第三條
    同一案件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及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
    已有其他縣市開始陸續實施
    請問貴縣市何時開始實施此規定?
    2.消防執業登記辦法何時開始登記
    謝謝!

  • 留言日期:2024/2/17 上午 12:07:08
    • 本單位回覆
    • 親愛的鄉親您好:
      關於您詢問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3條,監造、測試不得為同一機構或人員,本縣實施時間及執業執照登記時間案,本局說明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14條已明訂該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查該辦法發布日期為112年12月22日,故依法已適用,惟消防安全設備監造涉及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工須預埋消防管線,應於監造期間拍照建檔存證等監造行為,經詢問內政部消防署表示,該條文適用依案件委託書委託時間作為判斷依據,委託時間於辦法公布後之案件均應依該辦法施行。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15條已明訂該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查該辦法發布日期為113年2月1日,故依法已適用,惟執業執照申請書、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証明文件以及執業執照格式均未公布,經詢問內政部消防署表示,將另案開會討論相關文書格式案例,俟開會研議後盡速開放登記。
      消防工作承蒙不吝關心與賜教,敬表謝忱,如尚有未盡之處,請逕洽本局災害預防科陳先生(執業執照)、黃先生(竣工查驗)詢問,聯絡電話:04-7512119轉443、254。
      敬祝 闔家平安
      彰化縣消防局 敬復
    • 日期:2024/2/19 下午 03: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