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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危險物品有2個問題請教
作者: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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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底下有2個問題請教:
(1)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到的【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請問這裡提到的第一層,是從建築物的最底層開始計算嗎?如果建築物為地下室三層,最高4層,是否就是地下室三層或地下室二層呢?還是第4層與第3層?
(2)第23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提到的【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請問這相鄰的意思是指(化學品室內貯存場所不能跟處理場所相鄰)又或是(2個室內貯存場所不能相鄰)?相鄰是指(同一面牆壁)?或是有規範間隔多少距離以內才算相鄰?
- 留言日期:2023/12/7 下午 02: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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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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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鄉親您好,
有關鄉親於本局網站留言板詢問公共危險物品法規說明如下: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樓層,係指地面上第一層或第二層;另第一項二款第七目所稱同一樓層不得相鄰設置,係指在符合該條規定的前提下,只要不是同一樓層相連設置,可在同一建築物設置2處以上室內儲存場所,至於其間距部份現行辦法並無規範。
感謝鄉親關心消防安全,本案如尚有疑問,可向本局災害預防科黃科員詢問,聯絡電話:04-7512119轉442。
彰化縣消防局 敬復
- 日期:2023/12/13 上午 11: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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