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須知與表單下載

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 一、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非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且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其管理權人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技人員辦理檢修申報。

    二、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三、另請管理權人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檢修時如發現設備有缺失,應修復完成後再行申報。

  • 消防法第9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8條
  • 一、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 二、檢修報告書(應含各項設備檢查表) 三、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四、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五、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使用執照影本。 七、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場所、歇業或停業場所,免附。
  • 線上申請連結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odt 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odt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odt 滅火器檢查表.pdf 緊急照明設備檢查表.pdf 標示設備檢查表.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3-03-31 下午 03: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