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範例
-
一、「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另「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47條第1項明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應擬訂消防防災計畫。
二、有鑑於工廠可能應製作消防防護及消防防災兩種計畫,內政部消防署特製作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範例供參考,減輕場所製作多種計畫之負擔。 -
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範例-1110120版.pdf
1110120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後計畫內容.odt
1110120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整併範例.odt
最後異動時間:2022-08-16 下午 04: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