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
-
1.對象及時機:
本縣「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等建築行為時,申請人應向本縣消防局各轄區消防分隊提出申請。 (註:申請人係指建築物之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2.辦理流程:
由申請人於編訂門牌後,請領使用執照前,檢具前述資料向本縣消防局各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書面審查(如案情特殊,亦可檢附申請表及建造執照(影本)申請現場勘查),審查符合規定者現場核發證明文件。
3.其他:
- 依消防法第10條及建築法第72、76條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案件,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 每戶應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於寢室、廚房、樓梯及走廊裝設住警器,住警器之配置及實際裝置情形應與申辦資料、圖說相符。
- 應購買具內政部消防署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內政部107年4月20日函頒「住宅防火對策2.0」-建築機關對於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1.申請表 2.建造執照(影本) 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各層平面配置示意圖(建築圖說) 4.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數量、形式統計表 5.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出廠或購買證明及認可文件。 6.切結書 7.委託書(無則免附)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申請表).pdf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申請表).odt
最後異動時間:2024-03-06 下午 03: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