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審查-共有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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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基地內分屬不同管理權人之連棟式廠房,依消防法第2條及第6條規定,及考量鄰接部分火災延燒之虞與影響工廠自身權益,應連棟廠房面積檢討,各別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二、倘同一基地內分屬不同管理權人之既設連棟式廠房,於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由廠房所有人(地主或屋主)設置固定系統之共有部分(幫浦、發電機),應考量共有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日後維護問題,簽具共有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切結書。 -
共有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切結書.pdf
共有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切結書.odt
最後異動時間:2025-05-19 上午 08: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