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規制

法規依據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依據:
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公告事項:

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如附件。

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

類別

場   所   用   途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公告日期、字號

生效日期

備  考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全部

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三○○九○五○三號公告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全部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全部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全部

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內消字第一○八○八二一五○二號公告修正

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

診所限有病房者

三溫暖、公共浴室

全部

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三○○九○五○三號公告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類別六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內消字第一○八○八二一五○二號公告修正

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

類別六以外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內政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內消字第一○三○八二○六三三號公告

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類別六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

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內消字第一○八○八二一五○二號公告修正

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全部

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三○○九○五○三號公告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最後異動時間:2023-05-22 下午 02: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