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依據
相關法源規定
消防法 (106/01/18 修正) 節錄
依據99年5月19日消防法第6條修正,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相關法源規定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99/12/30 公發布) 節錄
第3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下列位置:
一、寢室、旅館客房或其他供就寢用之居室(以下簡稱寢室)。
二、廚房。
三、樓梯:
(一)有寢室之樓層。但該樓層為避難層者,不在此限。
(二)僅避難層有寢室者,通往上層樓梯之最頂層。
四、非屬前三款規定且任一樓層有超過七平方公尺之居室達五間以上者,
設於走廊;無走廊者,設於樓梯。
第4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
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
(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
(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
三、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
第5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表所列種類設置之:
位置 | 種類 |
---|---|
寢室、樓梯及走廊 | 離子式、光電式 |
廚房 | 定溫式 |
最後異動時間:2018-09-05 下午 04: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