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

保安監督制度
有關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之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員,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依計畫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及每半年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並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最後異動時間:2024-02-17 上午 11: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