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1、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
2、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及販賣場所應設置儲存場所,其所屬液化石油氣容器 之儲存,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儲存場所為之。
3、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80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過4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