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1110418 應實施防火管理一覽表 111 年4 月18 日內授消字第1110821105 號公告
最後異動時間:2022-08-19 上午 10:2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