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災業務

彰化縣颱風來襲警戒區域資料
1.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
2.因應颱風侵襲本縣,為保護縣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縣民進入危險區域,公告本縣警戒區域(包含11處危險水域 、12處漁港漁船泊地及9處土石流危險地區),非持有臨時通行證者不得進入。
3.受勸導人或被舉發人若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執行人員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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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5-08-07 下午 04: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