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制度

防火管理人之有效期限(3年)及擔任資格限制(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6小時)。

相關法規依據:

消防法 (113/11/29 修正) 第13條第7項

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5007&NO=13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113/02/02 公發布) 第3、4、5條

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AT02.aspx?lsid=FL102916

最後異動時間:2025-10-21 上午 10: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