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警器補助條件、注意事項及切結聲明
- 補助對象
- 補助對象:全面開放居住或設籍於本縣尚未申請補助之民眾攜帶身分證自行至鄰近消防分隊申請或線上申請
- 六樓以上集合住宅已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不予補助。
- 107年4月20日後新建、增建、改建,竣工查驗依法已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之住宅用建築物,不予補助。
- 注意事項
- 申請補助同一地址補助1組,不重複補助,以申請1次為限,如有不足請自行購買,並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設置。如遇有同一地址但非屬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戶申請者,則由轄區分隊派員實地勘查確認後補助。
- 領取時攜帶身分證,若居住地與身分證不同者,另攜帶水、電、稅及繳費單等居住證明文件。
- 如有代領需求,請攜帶委託書(為民服務-申辦須知及表單下載-彰化縣補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申請作業流程-附件申請表)、委託者及被委託者雙方身分證正本及居住證明文件。
- 現場查核實際條件如與申請補助資格不符或已申請補助者,不予補助設置。
- 本局補助之住警器為偵煙型探測器,勿裝設於廚房等易致誤報位置。
- 本補助案申請後,將有專人聯繫您前往消防分隊領取,若申請後30日未領取,則申請無效,請重新申請。如10日內未收到相關電子郵件,請直接撥打分隊電話詢問。
- 鑒於近日申請量龐大,如果收到已受理卻未接獲電話通知者,請於收到受理郵件3日後逕撥打分隊電話詢問進度,或直接備妥相關佐證資料至申請之分隊領取。
- 切結聲明
- 本人申請地址未曾向彰化縣消防局申請補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且地址為本人或親屬實際所有或經房屋所有人同意,申裝處所亦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如有重複申請、資料不實情事將無條件繳回,若涉其他不法情事依相關規定辦理。
- 本人向彰化縣消防局申請補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1只,領回後將3日內自行依產品說明書安裝於申請地址。並願意配合消防人員到府抽查或主動提供安裝前後照片佐證,若未能配合,本人願意繳回/賠償與原申請同等性能、功能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1顆。
- 本人已確實清楚瞭解前揭注意事項、應裝設位置及裝置方式,裝設後將定期(每月)自行實施測試、清潔、檢查固定及更換電池,確實做到維護保護責任,以確保產品功能,如有功能障礙或維修更換問題,將自行詢問住警器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