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申請時機?火災調查資料範圍?申請人資格?
一、於消防機關完成火災調查後,得受理火災調查資料公開之申請。
二、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範圍以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為限。
三、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自火災發生之日起10年內,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一)火災受害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火災利害關係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抵押權人、合夥人、繼承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
四、火災案件涉及人命死亡、起火原因為縱火或疑似縱火者,於刑事偵查期間,火災調查資料之起火原因應不予提供。
五、申請人因救災人員進行滅火、救助等搶救作為而造成燒損、煙損以外之損害者,以申請火災證明為限。
二、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範圍以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為限。
三、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自火災發生之日起10年內,向火災發生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一)火災受害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火災利害關係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抵押權人、合夥人、繼承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
四、火災案件涉及人命死亡、起火原因為縱火或疑似縱火者,於刑事偵查期間,火災調查資料之起火原因應不予提供。
五、申請人因救災人員進行滅火、救助等搶救作為而造成燒損、煙損以外之損害者,以申請火災證明為限。
最後異動時間:2025-07-02 下午 03: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