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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標記者,請填具完整。
二、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三、 經核准應用檔案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進行檔案應用:
  (一) 申請人為個人:檔案應用審核表及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檔案應用審核表及公司、商業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以上證件可以影本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代替正本並簽章)。
  (三)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 本局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五、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依本局核准通知書指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六、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七、 「檔號」欄可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上查詢。
八、 申請人應用本局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未能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承辦單位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 情形後,先辦理還卷,擇日再行應用。
九、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依「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十、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訊方式送本局。
  (一) 本局網址: http://www.chfd.gov.tw/
  (二) 地址:50093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1號
  (三) 電話:04-7512119分機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