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標記者,請填具完整。 |
二、 |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請填列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 |
三、 |
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
四、 |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
五、 |
本局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
六、 |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依本局核准通知書指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
七、 |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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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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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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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八、 |
「檔號」欄可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上查詢。 |
九、 |
申請人應用本局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未能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承辦單位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 情形後,先辦理還卷,擇日再行應用。 |
十、 |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收費標準,依「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十一、 |
申請書填具後,得以書面通訊方式送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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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局網址: http://www.chfd.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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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址:50093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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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電話:04-7512119分機533、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