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


依據:內政部107年4月20日函頒「住宅防火對策2.0」-建築機關對於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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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2-17 下午 01: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