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公告

本縣禁止田野引火燃燒公告

公告禁止田野引火燃燒
公告禁止田野引火燃燒
公布單位:救災救護指揮科
一、鑑於田野引火燃燒除攸關公共安全外,亦涉農業及空氣污染防制等相關法規,有影響公眾空氣品質及行車安全之虞'為避免空氣污染惡化及不利民眾身體健康之可能性,基於國家整體發展之需要,本縣公告禁止田野引火燃燒,違反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緩 。
二、至田野若有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之需,請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廣勿露天燃燒稻草方案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禁止露天燃燒農業剩餘資材方案。
三、另「彰化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業經本府於107年4月9日以府法制字第1070114849號令公布廢止。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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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2-16 上午 11: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