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危險物品變更詢問 作者:楊小姐
  • 您好,敝司公共危險物品倉屬既設場所,未來因應現場需求,有需求變更公共危險品倉的存量及品項,想請問應備置哪些申請資料及既設場所有無相關限制呢?惠請 長官協助解答,謝謝
  • 留言日期:2022/7/29 下午 12:52:14
    • 本單位回覆
    •   親愛的鄉親您好,有關鄉親於本局網站留言板留言詢問公共危險物品變更相關規定,依內政部107年4月20日內授消字第1070822138號函略以,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合法場所實際用途與原核准用途範圍相符,因故變更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及數量者,如其因種類及數量變更致不符原設計條文之位置、構造規定或種類及數量限制時,該場所應依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規定重新檢討;如其種類及數量變更後仍符合原設計條文依據規定之位置、構造規定與種類及數量之限制時,得依管理辦法79條規定進行改善;另公共危險物品數量變更後達管制量30倍以上時,應依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辦理保安監督相關事宜。感謝鄉親關心消防安全,本案如尚有疑問,可向本局災害預防科黃女士詢問,聯絡電話:04-7512119轉442。
      彰化縣消防局 敬復
    • 日期:2022/8/1 下午 0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