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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內政部108年8月8日函頒修正)
  • 一、本指導綱領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之行政指導。
    二、適用對象係具有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及其相關設施之業者。
    三、實施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以完善儲槽檢查制度。
  • 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3-12-28 上午 09: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