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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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指導綱領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之行政指導,主要目的係為輔導業者強化其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主檢查能力,以完善保安監督制度。
二、適用對象為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三、實施方式係由場所管理權人遴用經訓練合格保安檢查員,以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構造與設備之維護、自主檢查及安全管理等事項。 -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odt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保安檢查員行政指導綱領.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3-12-28 上午 09: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