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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書
  • 本自治條例所稱大型群聚活動,係指私法人(公營事業機構及私立學校除外)、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主辦者)於私有場地或非本府管理之公有場地(以下簡稱場地),舉辦每場次聚集或可能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體育競技活動。
    二、派對、演唱會、音樂會或類似之娛樂活動。
    三、展覽(售)、人才招募會、博覽會等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宗教、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一、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覽場、觀光遊樂業園區等依其原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之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二、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
    三、依集會遊行法應申請許可之集會、遊行活動。
    除第一項規定外,活動有新穎性表演、助興方法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活動內容、方法有超出本府應變能力之虞者,本府得指定或公告為大型群聚活動。
  • 彰化縣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險適足金額建議方案
  • 主辦者辦理指定、公告或三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以下簡稱應申請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辦理活動: 一、申請書。 二、主辦者為私法人、團體者,其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或許可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三、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四、活動方案及說明。 五、活動安全工作計畫。 六、與場所管理者簽訂之安全約定。 七、場地或活動性質應另經許可者,其許可證明。 主辦者辦理未達三千人之大型群聚活動,應於活動舉辦十五日前,檢附報備書及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
  • 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書.odt 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書.pdf
  • 彰化縣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書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8 上午 08: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