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